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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与产权登记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4-02-28 05:0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与产权登记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将《温州市龙湾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与产权登记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9月27日。联系电话:86968725

附件《温州市龙湾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与产权登记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与产权登记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支持人防工程建设,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依法修建(以下简称“依法结建”)、投资修建(以下简称“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

投资修建系指依法结建范围和标准以外,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间投资主体自主投资开发地下空间修建且形成独立防护单元系统的人防工程。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未注明均包含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兼顾工程),以及按照战术、技术要求改造后具有相应防护能力的普通地下室和天然洞穴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产权,包含人防工程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人防工程产权人依法对人防工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租赁和处置的权利,以出让方式供地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享有抵押等他项权利。

第三条 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防部门”)是本区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人防(兼顾)规划、建设、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发改、财政(国资)、自然资源和规划、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各街道办事处按属地管理原则,协同做好人防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类组织、个人应当严格执行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吸收整合人防(民防)相关专题研究成果,提出城市总体防护要求,明确人防工程防护体系,提出人防警报设施、人防疏散设施和重要经济目标防护设施的布局要求,保证其规划建设布局适应未来防空防灾要求。

第五条 由区人防部门牵头,会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人民防空要求,编制人民防空专项规划,明确各类人防工程、人防疏散设施、重要经济目标防护、人防警报设施等布局要求和规划指标,同时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城市交通卫生、消防、抗震、市政等专项规划相衔接,提升人民防空专项规划编制内容的科学性和操作实施的可行性。

第六条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落实人民防空专项规划要求及各类人防设施的配置,提出人防工程修建规模、战时功能、防护等级、易地建设、互连互通及普通地下空间兼顾人防的要求,确定人防警报设施的位置,落实人防疏散场所和疏散通道的空间布局,对规划保留及新建重要经济目标提出防护要求。

第七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把人防设施规划指标融入到统一的空间规划信息平台。

第八条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通道、地下停车场、地下综合管廊等地下基础设施及其他地下工程,其规划与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按照人民防空要求设置防护。除依法修建人防工程以外,鼓励其他附建式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区人防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自行或者组织社会力量将城市现有的普通地下室、天然洞穴改造为人防工程或兼顾人防工程。   

第九条 人防工程建设经费按下列规定予以保障,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一)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由区人防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纳入区级政府财政预算;

(二)公用人防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区人防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上级政府拨付的资金或区人防部门依法筹措的经费予以保障;

(三)防空地下室和兼顾人防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建,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予以保障。

第十条 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的地面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依据温州地区的人防总体规划,龙湾区的人防工程均为甲类人防工程。

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第十一条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满足一定条件时,建设单位经区人防部门核实可以不建或者少建防空地下室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一次性足额向区人防部门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区人防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减免政策的,可以予以减免。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全区人民防空建设。

第十三条 相邻人防工程宜实现互联互通,或者在适当位置预留地下连通口,连通道的建设由后开工的工程建设单位承担。属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按照相应地块人防工程防护等级修建连通道的,其连通道面积可各自计入应建人防工程面积。

第十四条 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其人防工程区域分摊土地对应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在地块出让方案编制阶段予以明确(划拨土地直接在划拨决定中明确),地块建成后人防独立区域无偿移交给区人防部门,不再另行办理划拨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凭土地、建筑验收确定后的,年级、部位办理不动产登记。

人防设施对应土地用途确定为公用设施用地。

    第十五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阶段需征求区人防部门意见,区人防部门应根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人防控规等要求提出人防工程修建规模、战时功能、防护等级、易地建设、互连互通及普通地下空间兼顾人防的要求,确定人防警报设施的位置,机动车位(汽车位)比例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其纳入规划设计条件。(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是否需要对换顺序)

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建筑原则上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布局上应相对独立,在面向地块外部主要道路设置平时及战时主要进出走道、口部,平时应优先满足地块配套服务需要;人防工程平时用途按规划要求主要用于停放机动车,设置机动车车位净面积占人防工程总面积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5%。达不到25%指标时,应全部布置机动车位(汽车位)。

对人防工程配套的出入口、口部管理房、进出道路的建设、相邻人防工程相互间的连通等,区发改、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综合行政执法、电力、水务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 应当(是否删除)依法结建人防工程的民用建筑项目和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项目,在方案设计阶段须向区人防部门提出新建防空地下室或易地建设申请。

经区人防部门审批同意的人防工程项目,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编制内容应包括地下空间位置、平时使用性质、平时战时用途、防护等级、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建设规模、公共配套要求、地下空间连通、机动车位(汽车位)比例等,实行同步配套设计与建设,并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经审查批复的方案文本中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测绘,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人防工程的范围和移交的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应当由区人防部门在竣工平面图上进行确认,并由建设单位实地进行标注。

第三章  产权登记

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产权实行登记发证制度,文件实施后供地的应办理人防工程不动产权证,并根据审批文件载明为“人防工程”或“兼顾人防”及其地下建筑的面积、坐落位置、层数、平时功能等事项,附项目宗地图和分户图。

第十九条 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及独享的口部建筑产权归国家所有,由区人防部门管理;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产权归建设单位(投资人)所有。

第二十条 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与地面建筑一并进行,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及独享的口部建筑首次登记产权人为区人防部门,其不动产权证书首次登记由地块开发建设单位代为办理,免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分摊的建筑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在人防工程租赁收益当中列支。

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投资人持审批验收资料及登记所需相关资料,办理人防工程产权登记手续,首次登记产权人为投资人。

第二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首次登记并核发人防工程不动产权证。

人防工程口部建筑可与人防工程一并登记,也可作为地面建筑单独登记。人防工程口部建筑占用地块地面建筑技术经济指标,且平时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应单独登记,并注明“人防工程口部房”字样。

第二十二条 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不动产登记用地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权利性质为划拨;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用地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权利性质为出让。

第二十三条 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其建筑及建设用地产权人行使占有、使用、租赁、收益等权利时,须落实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及维护管理责任并报区人防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发生人防工程产权转移的,不得改变人防工程使用性质,产权人持区人防部门再次确认同意的备案证明及登记相关资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依法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或个人,须在竣工验收备案后、投入使用前向区人防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平时使用区人防部门建设的人防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发生破产、合并、分立或发生变更的,应向区人防部门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重新签订《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责任书》。

第二十六条 依法结建人防工程按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其使用权或经营权租赁收入为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产权人应建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保护和管理;专项资金从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收益中列支。人防工程平时维护管理所需卫生保洁、能源消耗、公共设施维护保养和日常运行管理等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使用单位须与产权人签订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责任书,按照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承担维护管理责任。产权人或使用单位或个人(删除)变更后应重新签订责任书。产权人在变更人防工程的使用权、经营权时,必须落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产权人、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实施维护保养,妥善保管维护管理档案,保持人防工程良好使用效能,并接受区人防部门、属地街道的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对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维护管理人员,负责人防工程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平时接受区人防部门的业务指导,战时服从人民防空指挥机构的指挥。

第二十九条 人防工程的使用实行消防安全工作承诺制度和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使用单位承担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区人防部门、属地街道承担监管责任。

第三十条  产权人或使用单位需对人防工程进行装修或改造时,装修或改造施工图须经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并办理消防审批手续后报区人防部门办理改造审批,不得减少其掩蔽面积,不得降低其防空效能。装修改造期间接受区人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报废人防工程。

经区人防部门批准拆除或者报废的人防工程,由产权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人防工程不动产权证注销或者变更登记。人防工程经批准拆除的,拆除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原工程面积及标准在规定期限内补建;其中拆除简易人防工程的,应当补建同面积六级人防工程;无法补建的,应当按照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支付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区人防部门统一组织建设。

第三十二条 人防工程和兼顾的人防工程战时由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不得阻挠、干涉和拖延。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区人防部门自建、参股合建的人防工程,其建设程序和使用管理按区政府和上级规定执行,未明确事项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村级二产、三产安置用地上的人防工程暂不移交及确权。建设主体自愿将其人防工程使用权、收益权无偿交由区人防部门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办法》、《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发生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对人防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和产权登记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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